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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本科] 日本留学生活问答

日本留学生活问答

关于申请住宅贷款的问答 (1999-1-22)


Q:我十年前来到日本,从研究生院毕业之后进入一家日本商社工作了七年。我八年前结婚,大孩子今年上小学。我们喜欢日本,为了今后在日本长期居住下去,如果可能的话,很想在日本购买住宅。我们能用住宅贷款购买房产吗?


A:下面说明一下在日本的外国人购买住宅和利用住宅贷款的规定:
 原则上外国人在日本购买住宅没有限制,但是对于利用住宅贷款购买房产则根据在留身份的不同有一些贷款利用资格的限制。


 首先,介绍公共资金的贷款。公共资金的贷款分为:
(1)住宅金融公库贷款
(2)厚生年金住宅贷款
(3)财形住宅贷款
(4)地方自治体住宅贷款等


 不同的贷款方式,对于贷款者要求的条件也不尽相同。对住宅金融公库贷款来说,具有『永住者』和『特别永住者』许可的外国人才能申请。对厚生年金住宅贷款来说,厚生年金保险的加入者有资格申请。对财形住宅贷款来说,一般的职业劳动者都有资格申请。对地方自治体住宅贷款来说,根据各个地方自治体的不同规定而有所不同。东京都的规定是允许『永住者』和『特别永住者』申请。


 只要具有『永住者』和根据入管特例法规定所批准的『特别永住者』资格,就能够申请住宅金融公库贷款和地方自治体住宅贷款。厚生年金住宅贷款和财形住宅贷款对申请对象没有国籍和在留资格的限制,如果具有在留资格的话,只要加入团体信用生命保险就可以贷款。但是因为偿还期限比较长,要求申请者具有稳定的在留资格。


 其次,介绍民间资金的贷款。各个金融机构发放的住宅贷款,基本上同公共资金贷款的规定是一样的,如果能够解决保证人和担保等债权管理问题,一些金融机构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地判断和决定住宅贷款资格问题。


 从您的在留身份来看,尽管不具备『住宅金融公库贷款』和『地方自治体住宅贷款』的申请资格,如果加入了『厚生年金』,并有持续一年以上的厚生年金贷款的财形储蓄,储蓄额在50万日元以上的话,就可以申请财形住宅贷款等公共资金的贷款。对于民间资金的贷款,如果准备好完善的资金计划,到自己平时常利用的金融机构,向贷款业务员做出认真说明,也许能够获得贷款。请慎密计划,并就贷款额、贷款条件、偿还额、偿还条件等方面同贷款业务员认真商谈。另外,有的公司为了促进职员购买公司的住宅有独自的贷款制度,请到自己所在的公司确认一下。


 无论怎么说,外国人如果用全额或大部份用私人资金购买住宅比较容易,在没有获得日本国籍(归化)或没有获得『永住者』资格的情况下,只是拿工作签证在日本居留的外国人,想依靠大量的住宅贷款在日本购买住宅,被认为是极其困难的。


 您的情况,已具备申请加入日本国籍以及申请『永住』的条件,我建议您是否可以从中择一。


 


所得税的最后申报 (1999/01/12)


 一年一度申报收入的时节又迫在眉睫了。不知个人管理收入的人们是否已经开始行动?


 我去年是第一次去日本的税务局申报个人收入,有些小小的经验特此向大家介绍。


 所谓申报收入其实就是申报所得税。一年中你获得收入当中预先所扣除的所得税高于实际水平,差额部份税务局会退还给你;低于实际水平,差额部份你要向税务局补缴。 所得税的扣除有相应的标准。看一下税务局里的材料就一目了然了。比如说:年收200万日元以下,所得税率为5%;400万日元以下,所得税率为10%等等(*数字纯属架空数字,下同)。那么单纯来计算的话,年收400万日元的人要缴纳的所得税就是40万日元,不是一个小数目。可实际上税务局不会这么唐突的扣除所得税。如果你申报了经费的详细内容的话,你的所得税额会大幅度减少。所谓的经费就是指你为了挣400万日元的收入所投入的预先费用,比如说设备投资费,接待费,通信费等等。根据每个人的工作性质不同,被承认的经费项目也不同。如果税务局承认了你的经费为200万日元的话,你要缴的所得税额就是(400-200)万日元×10%=20万日元。与你不申报经费相比,你的所得税减少了20万日元,这也不是一个小数目。


 为了让税务局承认你的经费内容,首先你要收齐一年中各经费项目的收据,万一税务局要调查经费项目收据是唯一的凭证;另外就是你要尽量多申报经费项目,多多益善,能被承认那是再好不过的事了,不被承认也不用丧气。


 我是自由业的口译员和笔译员,去年我在申报经费时被承认了很多项目。具体内容如下。 100%被承认的:购置电脑费;书费;资料费;文具费;工作上的交通费(飞机票费,电车费,汽车费,出租车费);接待费(工作上在外的饮餐费,购买礼品费);服装费(为工作而购置的套装等等);学费(为了提高专业水平而去专门学校进修的费用),通信费(邮费等)。 80%被承认的:电话费(国际电话,国内电话,手提电话),通信费(电脑通信)。 1/3被承认的:房租(因为笔译工作需要在家进行,按工作房间的面积计算被承认了1/3)。 20%被承认的:煤气,水,电费(这也是因为有在家工作的要素,得到了一部份的承认) 全部算起来实在是一笔不小的费用。


 当然,收入申报过后,不是仅仅缴纳所得税就可以了。针对你的收入额,你还要缴纳居民税,国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等费用。这些费用基本上可以采用分期付款的形式。 我知道的很多中国朋友即使有需要申报的收入也不愿意去税务局申报,其实这不一定就是聪明的做法。有些报酬事先扣除的所得税很高,你不去申报的话,只能白白的让一部份可以退回来的所得税流进税务局的腰包。即使你还要缴付差额部份的所得税和其他的社会保险,这是你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义务,反过来社会也会赋与你相应的地位。我觉得能从市役所获取一份收入证明是一件很自豪的事。


 当然,小聪明是谁都会有的,祝愿大家的小聪明不要被税务局识破!


 


关于偷渡者的结婚、生育及在留特别许可的问答 (1999-1-22)


问:我的好朋友小李三年前用别人的护照侥幸闯过日本海关,踏上了日本国土。现在,她和一位日本男士在一起生活已很久了,不久前又发现自己怀孕三个月了。小李整天茶饭不思,对我说她无论如何也不想回中国去,与小李同居的日本男性也很想和她结婚。但是,小李非常害怕,像她这样的偷渡者能和日本人结婚吗?小孩出生以后,会得到什么样的身份,是不是和妈妈一样会成为“黑户口”,另外,和日本人结婚以后,在留资格有什么变化?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小李不敢暴露她的住所和名字,请我代她向古武先生咨询。请古武先生帮她想点办法。
 
答:在日本经济不景气的状况下,为维持日本社会治安的稳定,对愈来愈多的偷渡者,入国管理局采取了强有利的政策,一旦发现偷渡者立即遣送回国。在这样的情况下,偷渡者们每天提心吊胆地生活,精神压力很大。但是,这些偷渡者们在日本生活久了,已渐渐熟悉了日本的生活方式和习俗,有的人还和日本人谈上了恋爱。有一部份人考虑到自身的具体情况,拒绝和日本人结婚生孩子,但也有一部份人选择了与日本人结婚生子的道路。像小李就是这个群体的代表。 那么,应该采取什么办法和措施达到与日本人结婚的目的以及如何取得在留资格呢?下面简单介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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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偷渡者的结婚申请手续


 首先要肯定的一点是,偷渡者可以在日本申请和日本人结婚。如果具备中国公证机关出具的独身公证书、出生公证书、亲族关系公证书,再到中国驻日使馆领取未婚证明书(也有领不到的情况存在),把这些材料翻译成日文和日本人的户籍誊本一齐送到居住地的市(区)役所,就可以提出结婚申请了。因为申请人是偷渡者,要经过〔受理××〕这道手续,所以到正式批准需要2-3个月的时间。在这期间,法务局要求偷渡者去自首,通过对偷渡者的面试,确定她(他)与日本人结婚的可靠程度,然后才能决定是否受理偷渡者提出的结婚申请。
 在提出结婚申请的同时,还需要进行外国人登录,需要准备两张4·5×3·5厘米的近期免冠照片。然后在「陈述书」中填写来日本后的经历以及没办外国人登录的理由。同样,要经过入国管理局「受理××」这道手续,到正式取得外国人登录资格,需要2~3个月的时间。在这个期间会得到入管局发来的「呼出状」。收到之后,为了今后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目的,应打电话和入管局联系,尽快前去自首。


 如果在市(区)役所得到了「婚姻届受理证明书」和「外国人登录济证明书」,就可以去驻日中国使馆领取独身证明,在市(区)役所办理结婚登记。


二、偷渡者的生育


 偷渡者生育的小孩,存在着国籍和保险的适用性两个问题。


 首先,在偷渡者是女性的条件下,如果小孩是在结婚手续办理之前出生的,那么,只要小孩的生身父亲出具「胎儿认定」证明,小孩就可取得日本国籍。否则的话,小孩就只能取得母亲所在国的国籍,这个问题一定要引起充份的注意。


 其次是保险,偷渡者虽然不能加入「国民健康保险」,却可以加入「社会保险」,在打工所在的会社加入「社会保险」是一件非常有价值的事情。另外,作为结婚对象的日本人如果加入了社会保险的话,结婚后,偷渡者如果成为被扶养者的话,就可以享受「社会保险」了。 对身怀有孕的偷渡者女性,如果上述两种保险都没有加入,只要本人办理了外国人登录,就可以列居住地的市(区)役所领取「母子手帐」,在小孩出生时,可以领到「出产补助金」,这一点请一定牢牢记住。


三、偷渡者的在留特别许可


 办理了结婚手续,也取得了保险资格,但是对偷渡者来说,仍没有在留资格。如果想留在日本的话,只有申请「在留特别许可」。


 与通过正当的途径来到日本,因签证过期而“黑”下来的人相比,偷渡者取得这一许可是非常难的。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千万不要编造谎言,要根据事实填写「陈述书」和「理由书」。从自首到取得许可,在东京入国局大约需要一年到两年的时间。


 如果没有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和日本人结婚后,可以取得半年或一年的「日本人配偶者」的在留资格,然后,如果取得了「再入国」许可的话,就能够自由出入日本了。 对偷渡者来说,独立完成上述事情难度很大,应尽快找行政书士相谈,解决这一棘手难题。



关于取得『永住者』在留资格的问答 (1999-1-22)


Q:我十二年前来到日本,大学毕业后就职至今已七年了。听说最近入国管理局改变了『永住者』申请的方针,我想详细了解一下方针变化的具体内容。


A:申请『永住者』在留资格,要求申请者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品行端正
(2)拥有独立生活的足够资产及技能在法务大臣认定该申请者的永住符合日本国家利益的情况下,申请者的『永住者』在留资格才予以批准。但是,到目前为止关于在日本居留多少年后才可以申请『永住者』的问题,在审察中没有明确规定,在日外国人之间有各种各样的传说。最近,入国管理局入国在留课永住审查系公布了下述永住审查的明确规定。人们才知道迄今为止未曾有明确的条文规定。现在有了明确条件,我想对于希望申请的人们来说是件值得高兴的事情。审查的标准如下:


(1)作为一般原则,申请者必须在日本连续居留十年以上。
 即必须没有断续地具备合法在留资格十年。比如说即使曾经临时去了海外,但只要获得了『再入国许可』就仍然属于连续居留。


 另外,以『就学』和『留学』身份来日本,毕业后获得『就劳』签证者,须工作五年以上。
(2)日本人、永住者以及特别永住者的配偶须满足婚后在日本居住三年以上,而且在留更新期间为三年的条件。


(3)日本人的子女和养子女须满足连续在日本居留一年以上,而且在留更新期间为三年的条件。
(4)被认定为难民的人须满足连续在日本居留五年以上,而且在留更新期间为三年的条件。
(5)具有定住资格的印度支那难民须满足连续在日本居留五年以上,而且在留更新期间为三年的条件。


(6)定住者须满足取得定住许可后连续在日本居留五年以上,而且在留更新期间为三年的条件。
(7)被认为在外交、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对日本有显著贡献的人,须满足连续在日本滞留五年以上的条件。


(8)患有危害公众健康的法定传染病人或是麻药、醒幻剂中毒的患者没有申请资格。
 以上是这次明确的审查基准。但是要注意,永住许可审查时,要审查申请者的在留表现。
 如果获得了『永住者』的在留资格,就可以免去以下两个方面:
(1)不用进行在留资格的更新;
(2)在留活动资格的限制被取消;


也就是说,除了『再入国许可』以外,就没有必要到入管局办理手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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