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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本市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劳动保障、民政、人事、工商、房地资源、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最低缴存比例基础上浮动确定。每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月缴存最高限额,由市公积金管委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全面、准确掌握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督促单位依法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注销等手续。

  工商、劳动保障和统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即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未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管理;职工被新单位录用后,新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和转移手续。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启封等手续,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办理,经督促单位在十日内仍不办理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二十日内予以办理。

  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者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也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后,其依法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不受影响。

  第八条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职工,应当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准提取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贷款前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二)自有资金支付购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

  (四)无尚未还清并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前款第(一)项中的规定期限、第(二)项中的规定比例,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拟订,经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职工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参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贷款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单位被撤销、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时,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单位分立、合并或者改制时,应当在明确其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责任主体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计算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时,职工工资基数按照单位或者职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确定;单位和职工均无法提供职工工资基数证明材料的,可以按照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二条 市公积金管委会在拟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等重大事项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或者通过媒体广泛听取单位和职工的意见。

  第十三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当于每年八月向单位和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凭证。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运作系统,为单位和职工查询本单位和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提供便利服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审议的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年报,包括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的情况、财务报告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五条 受托银行和担保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的委托合同,按照操作规范,为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提供便利服务。

  前款所称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专业担保的机构。

  第十六条 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后三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七条 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可以取消其一年至五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或者处违法所贷款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办法,由市公积金管委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4月12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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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200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保障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执业,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   第二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以及注册后的执业、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以下简称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人员。   第四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省级注册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聘用单位)应当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第二章注册   第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八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资格证书;   (二)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   第九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分类注册,注册类别包括:   (一)煤矿安全;   (二)非煤矿矿山安全;   (三)建筑施工安全;   (四)危险物品安全;   (五)其他安全。   第十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同意后,将申请人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报送部门、省级注册机构;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经安全监管总局认可,可以将本企业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安全监管总局;申请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部门、省级注册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部门、省级注册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步核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安全监管总局;   (三)安全监管总局自收到部门、省级注册机构以及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复审并作出书面决定。准予注册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并在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告;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   第十一条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二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聘用单位申请注册的;   (四)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注册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注册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执业证;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四)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履职情况证明材料;   (五)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执业证;   (三)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合同到期或解聘证明(复印件);   (四)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期间不得执业。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及时告知执业证和执业印章颁发机关;重新具备条件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四)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十六条执业证颁发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执业证和执业印章收回,并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有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未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执业   第十七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检查;   (三)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   (四)安全检测检验;   (五)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   (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由聘用单位委派,并按照注册类别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同时在出具的各种文件、报告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工作,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并签署意见:   (一)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   (二)排查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   (三)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   (四)选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六)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七)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二十条聘用单位应当为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立执业活动档案,并保证档案内容的真实性。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   (二)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三)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如何在短时间内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全面、系统地领会吃透注册执业考试考试各门课程的学习要点,最大限度地提高考试成绩,是广大考生最为关心的话题。下面一些心得与体会,希望能对广大考生复习考试有所帮助。 一、全面研读教材   考生往往希望学习和复习的范围越小越好,甚至把全部希望寄托在辅导老师考前的押题之上,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但经验表明,要想顺利通过考试,不能放松对教材的全面研读。执业资格考试的试题基本上是不超出指定教材范围的,指定教材阐述了大量的基本问题,从教材第一页到最后一页,每个部分都有可能考到。考生只有充分准备,在考试时才能游刃有余,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   教材是考试的根本。一般来说,指定教材包含了命题范围和答案标准,你必须按指定教材的内容、观点和要求去回答考试中的所有问题,否则你很难获得高分。没有指定教材而去参加考试是不可想象的。但有了教材,还必须善于总结与系统把握教材的精髓。考试通过的考生说:“善于总结和系统把握是成功考生复习时的‘常规武器’,也是他们考场上屡次取胜的两大‘法宝’”。所谓“善于总结”就是在仔细看完一篇教材的前提下,一边看书,一边作总结性的笔记,把教材中每一章的要点都列出来,从而让厚书变薄,并理解其精华所在;所谓“系统把握”就是不仅要系统全面地把握每一课程,而且要系统地把握考试课程之间的密切联系。每门课程都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不能将各个章节割裂开来。总之,从整体来把握教材及各课程之间的关系。   研读教材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考生宜早做安排。很多考生在学习上喜欢先松后紧,一开始并不在意,到考前突击复习,搞得十分紧张。每年临考之时都有一些学生遗憾地抱怨,再有一周时间复习肯定能够过关,与其考前后悔,不如笨鸟先飞。   强调对教材的研读,是要突出全面理解和融会贯通,并不是要求考生把指定教材的全部内容逐字逐句地背下来。研读教材要注意准确把握文字背后的复杂含义,研读教材还要注意不同章节的内在联系,能够从整体上对应考科目进行全面系统的掌握。 二、深刻把握重点   对教材全面研读的同时,考生也要注意抓住重点进行复习。因为不同科目各部分知识点的重要性是不一样的。每门课程都有其必考知识点,这些知识点在每年的试卷上都会出现,只不过形式不同罢了,可谓万变不离其宗。对于重要的知识点,考生一定要深刻把握,能够举一反三,做到以不变应万变。考生在复习中要想提高效率,就必须把握重点,避免平均用力气。因此,全面研读教材与重点把握教材都很重要。全面研读可以使考生在考场之上稳扎稳打,保持良好应试心态;把握重点则能使考生以较小的投入获取较大的考试收益,在考试中立于不败之地。有关各科目的重要知识点我们会在今后的栏目中陆续向各位考生介绍。 三、练习巩固提高   执业资格考试涉及内容十分广泛,有些内容实际业务中很少接触,仅仅依靠记忆和自身理解来准备资格考试是远远不够的。适当演练一些高质量的练习题,可以提高考生对相关知识点的理解运用水平,进而提高应试能力。通过练习考生可以逐渐总结出考试内容的某些重点与规律,发现自身学习中的薄弱环节,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提高。   适当做一些练习题和模拟题是考试成功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特别是往年的考试试卷,虽然再考和可能性不是很大,但是熟悉题型是很重要的。   从某种意义上讲,考试就是做题。所以,在应试学习过程中,适当地做一些练习题和模拟题是考试成功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众所周知,考试所涉及的各个科目均具有严谨性、务实性的特点,尽管很多问题从理论上讲可能会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需要运用专业判断,但在考试时,考试试题的答案都应具有“唯一性”,客观性试题尤其如此。这里的“唯一”,实际上也可以说是“统一”,即统一于“考试大纲”和“指定教材”的各“考试点”。但考试大纲只规定了考试范围,并未给出具体的考试内容;指定教材通常也只是就考试大纲规定的范围平铺直叙地加以展开说明。如何将“指定教材"中各“考试点”(由“考试大纲”决定)与“考试试题”的“答案”联系起来呢?这就要求你在理解指定教材的同时,必须做一些练习、模拟题,并能举一反三。可见,每一位考生还必须得有一本与指定教材相配套的习题复习资料。   一本好的习题复习资料应该按照考试大纲和指定教材的内容,以“考题”的形式进行归纳整理,并附有多套模拟试题,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通过练习、模拟,你可以自我测试对教材的理解掌握程度,了解哪些内容知道,哪些问题能回答,哪些章节没把握,哪些试题你以前根本没见过,哪门课比较起来掌握得较好,等等,从而为你进一步学习做好思想和时间上的准备。但复习资料不宜过多,选一两本就行了,多了容易眼花,反而不利于复习。   多做练习固然有益,但千万不要舍本逐末,以题代学。练习只是对所学知识的检验和巩固,应试能力的培训核心在前面两个环节。做练习要尽量选择高质量的习题,至少应保证是根据新教材编写的习题。重做历年考试真题也是一个不错的学习方法,但要注意,因为教材的变化,以前考题的标准答案并不一定适合现在的考试。
通常情况下人们把设计阶段为两个阶段,即初步设计(包括技术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是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和工程造价的最主要环节之一,过去较长时间却普遍忽视了这一阶段的控制,而往往把精力放在施工阶段。在目前建筑业推行的建筑监理工作中,首先要提高投资概算的准确性,必然会直接影响造价,所以投资估算作为建筑造价的最高限额一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突破这一限额,要按照批准的任务书及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按初步设计概算控制落实,保证总价不突破。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原则上应按初步设计标准和技术条件进行,但也会因某种原因,设计人员不得不调整某些标准。如某综合楼一楼大厅原设计为美术水磨石,业主看图后要求改为磨光大理石比较美观适宜。仅此一改,就使预算超过了概算。要按正常的经济规律、建设项目的预算超概算似乎属于很正常的事情,使设计预算失去控制而不能发挥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在整个设计程序中,预算是最后确定工程造价的重要阶段。   施工图的设计阶段影响投资的可能性约为5%-35%,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又一重要环节,为了使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能全心投入设计,必须有经济核算的价格观念,达到少投入多产出,合理利用财力,物力和人力资源,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施工图设计存在的主要因素是:   有关部门领导存在着“重技术,轻经济”的习惯作法,使参加工程设计的专业人员不能在单项或系统的各环节、各阶段中充分发挥作用。一些设计方案确定很少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在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图阶段往往处于被动,只好按已有图纸进行计算,难以真正控制工程造价的可能降低。另外在建设价格管理上,近些年来项目出现的三超,即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现象严重存在。一些设计人员由于自身的职业性及所处位置,经济观念相对薄弱,设计过程中有脱离实际,结构设计上保守,片面追求高标准,还有相当的设计人员自己的设计产品,具体花多少钱,效果如何,心中根本无数。最主要表现在对外部的装修设计上,不能按建筑物的使用标准来设计,而又一味追求较高标准的现象。例如我编制了一幢厂房结算,原预算是516.5万元,结算时,设计更改图和签证单就有几十张,将原外墙贴马赛克改为大理石贴面,把铝合金窗从下到上连起来安装隐形玻璃幕墙,这样一来结算造价是662万元,比预算超出145.5万元,因此要尽可能地把设计变更控制设计阶段,抓住技术设计这个关键阶段,尽可能减少由于设计修改而带来的工程结算的增加。   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是建设全过程的控制重点。在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原则上应按照初步设计标准进行,提高标准增加费用,如前面所述的例子,就使费用提高几倍。在此,设计概算不能正常发挥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分析了上述情况,控制建设市场“三超”的几点措施:   1、必须加强对设计变更的控制监督,堵塞由于不合理的修改变更而提高工程造价。   2、设计人员应深入施工现场,同经济人员一同跟踪对设计的具体施工,当发现设计与实际有差别,材料可以代用时,要及时征得监理人员同意进行更改,并由经济人员检查实际费用的增减,控制在投资范围内。   3、建全专业设计人员经济责任制,实行节约提奖的政策。按照投资概算、预算和结算的不同阶段,将投资按专业分配,控制落实专业经济责任制,使设计过程中的每一环节都在监理控制之中,并应在多层次方位对方案比较,对不负责任的突破阶段造成浪费的要追究经济以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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