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学历、使用和工资待遇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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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7月,省考委和省高等教育局、省人事局、省劳动局联合下了《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学历、使用和工资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其中对自学考试毕业生的学历、使用、工资待遇问题规定如下: 一、学历 二、使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就本着用其所学、发挥专长的原则,由所在单位安排使用,或在本系统、本市、县进行调整或借用、聘用。非在职人员,由各市、县人事部门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向有关推荐。用人单位根据工作、生产实际需要,在上级核定的编制和劳动计划以内择优聘用,试用期满,按干部定级,农村户口的由有关单位根据需要,择优聘用。 三、工资待遇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工作满一年的国家正式职工(不含未转正的学徒工、练习生等),工资低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标准的,改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定级工资执行;工作不满一年的,仍按实行见习期一年的规定,工资低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的,改按见习期的工资标准执行。见习期满后按确定的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四、学历、工资待遇的执行时间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的学历,以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颁发毕业证书的时间为取得学历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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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zhu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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