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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 2008年4月自学考试国际法第一至四章串讲笔记

2008年4月自学考试国际法第一至四章串讲笔记

第一章 导 论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


  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性:


  国际法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与国内法一起构成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国际法与国内法对应而非与国际私法对应。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国际法的特点


  1、国际法的特点:主权平等


  (1)强制力的依据有所不同


  A.国内法是国内统治阶级的意志


  B.国际法是意志协议或者说协议意志


  (2)立法方式不同


  A.国内法是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制定


  B.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平等的基础上协议制定。可以是成文法也可是习惯法。


  (3)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


  (4)强制方式不同


  国际法通过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行动实现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家享有主权,这就决定了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除国家之外,争取独立的民族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也是国际法的主体。国内法的主体则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但自然人和法人都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也不是国家之内的法律。


  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自然人、法人相互之间及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际法是各国通过协议共同制订的。


  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自身的行为。


  二、国际法的演进和范围:


  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引入。


  1643-1648《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近代主权独立国家的出现,成为近代国际关系的起点;同时它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基本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


  荷兰人格老休斯(近代国际法之父)发表了《战争与和平法》(1625),为近代国际法学奠定了基础。


  我国最早运用国际法的人:林则徐


  国际法最重要的发展在二战结束和联合国成立以后。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与编纂


  一、国际法渊源:


  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司法判例,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国际组织协议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是辨认证明国际法原则时的辅助方法。


  二、国际法编纂


  第三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A.一元论:认为二者同属一个法律体系


  B.两元论或平行说:认为二者是不同的法律体系,各自有其不同性质、效力根据、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互不隶属各自独立


  C.一元与二元这间。目前多数学者持这种观点。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A.除了牵扯到由此产生的因违背国际法义务而承担国家责任的情况外,原则上处理这个问题是一国国内法事项。


  B.国际法包括成文条约,也包括不成文的国际习惯


  C.条约一般地只对缔约国具有拘束力


  D.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的解决也包括习惯和条约两个方面。


  三、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问题


  A.在宪法中将坚持和遵守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核心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写入其中


  B.条约的直接适用、条约与相关国内法并行适用、条约须经国内立法转化才能适用三种情况


  C.民商事范围内中国缔结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国内可以直接适用。保留条款除外。


  D.民商事以外的条约能否在中国国内直接适用需要根据与该条约相关的法律规定,结合条约本身的情况进行具体考察才能作出恰当结论。


  E.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与国内法冲突时条约可以优先适用。


  F.宪法未规定国际习惯在国内法中的地位。


  G.排除WTO协议文件在中国法院的直接适用,在WTO协议在国内的实施方面我国将倾向于主要采取“转化”的方式。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国内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国家不得以其国内法规定来对抗其承担的国际义务,或以国内法规定作为违背国际义务的理由来逃避其国际责任。


  第四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


  一、基本原则的概念 (基本原则的特征 基本原则的内容来源)


  强行法,指在国际社会中公认为必须绝对遵守和严格执行的法律规范,它不得被任意选择、违背或更改。


  1、基本原则的特征:


  A.各国公认B.适用于国际法律关系所有领域C.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D.具有强行法性质


  二、基本原则的内容来源


  A.1945年《联合国宪章》


  B.中国、印度、缅甸首倡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C.其他国际文件。


  三、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1)国家主权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自保权。(2)主权最早由法国博丹提出


  2.不干涉内政(建立国家政权体制和建立社会、经济、教育、文化等制度,处理其立法、行政、司法事务,以及制订对外政策、开展对外交往等所有方面的措施和行动)原则;


  3.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指不非法使用武力,合法使用武力包括对对方侵略行为作的反击,联合国的授权。


  7项侵略行为


  (1)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他国领土;由侵入或攻击造成的军事占领;使用武力吞并别国的任何领土;


  (2)以另一国的领土为对象使用任何武器;


  (3)封锁另一国的港口或海岸;


  (4)武装部队攻击他国的陆海空军、商船或民航机;


  (5)一国违反协定使用在别国驻扎的军队或违约延期驻扎;


  (6)提供领土由他国使用进行侵略行为;


  (7)以国家名义派遣武装团体、非正规军或雇佣军等。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5.民族自决原则,自决原则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对于民族分离主义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法律根据。


6.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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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国际法主体


  第一节 国际法主体概述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包括平等权、缔约权、使节权、诉讼权、求偿权)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参加者,或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


  A.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资格


  B.具体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


  C.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主权国家 国际组织 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或民族解放无能无能运动在争取民族独立的过程中作为未来民族国家的过渡性实体关于个人和法人是否国际法主体的问题(不能))


  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是( )( )( )( )。


  A.澳门


  B.世界贸易组织


  C.联合国秘书处


  D.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答案:BD 本题考国际法主体的种类。国际法主体的种类只有三种,即国家、争取独立的民族和国际组织。本题中A是地区,B与D是国际组织,C是个人,因此选B和D.


  第二节 国家


  一、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国家的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 主要类型)


  国家的主要类型


  单一国。如我国;


  复合国:联邦: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单位根据联邦宪法组成的国家,统一联邦宪法。


  邦联: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由于特殊目的根据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体。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


  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


  1.国家的管辖权:


  (1)属地管辖,(2)属人管辖,(3)保护性管辖(基于两个条件:外国人在领土外的行为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该行为根据行为地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罪行;实现的两种方式:行为为人进入受害国境内被拘捕和管辖,国家间的引渡),


  (4)普通性管辖,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灭绝种族、贩卖毒品、贩卖奴隶、种族隔离、实施酷刑、航空器劫持。


  2.管辖权的冲突和解决


  A.国内立法中采用多种管辖权相互配合制定冲突适用规则


  B.通过多边国际公约划定缔约国之间某此管辖权或协调管辖权冲突,包括确立有关国家专属管辖权。


  C.通过有关国家间的协商调整。


  3.国家主权豁免(国际法明确规定不得豁免的情况除外,如前述的罪行)


  三、国家豁免的放弃:必须自愿、特定和明确。


  国家或其授权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国家在外国领土从事商业行为,对外国法院的管辖作出反映,出庭或作证,或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不构成豁免的默示放弃。


  国家在外国起诉意味着放弃豁免,但没有放弃执行的豁免。


  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


  例1:国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包括( )。


  A.责任豁免


  B.诉讼保全豁免


  C.强制执行豁免


  D.司法管辖豁免


  答案:B C D


  例2:甲国政府与乙国“绿宝”公司在乙国订立了一项环保开发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绿宝”公司以甲国政府没有及时按照合同支付有关款项为由诉至乙国法院,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阐述了甲国一贯坚持的绝对豁免主义立场。如果乙国是采取相对豁免主义的国家,根据目前的国际法规则和实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国政府订立上述合同行为本身,是一种商业活动,已构成对其国家豁免权的放弃,乙国法院可以管辖


  B.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作出说明,这一事实不意味着甲国已放弃在此诉讼中的国家豁免权


  C.即使甲国在其他案件上曾经接受过乙国法院的管辖,也不能意味着,乙国法院在此案中当然地可以管辖


  D.乙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后,甲国要求乙国宣布该判决无效。甲国这一行为表明,甲国此前已接受了乙国法院的管辖 “答案”BC


  四、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


  1.国际法上的承认:承认的表示形式;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


  新国家(独立、合并、分立、分离)的承认和新政府的承认(有效统治原则:新政府应有效控制本国领土并行使国家权利);


  ①特征:


  A.国家之间、政府间国际组织、新国家新政府、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


  B.单方行为


  C.政治法律行为


  ②表示形式:


  A.明示。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等单方表述


  B.默示。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缔结正式政治条约、接受和支持。


  ③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


  A.法律承认:正式的,不可撤销


  B.事实承认:权宜做法,不完全、非正式和暂性,模糊并可随时撤销


  ④新国家的承认和新政府的承认


  A.新国家承认:独立、合并、分立、分离四种情况


  B.新政府承认:单方行为,建立或保持正常关系。


  2.国际法上的继承


  (1)条约的继承: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条约,如有关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等条约,属于继承的范围;与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所谓人身性条约以及政治性条约,如和平友好、同盟互助、共同防御等条约,一般不予继承。


  不同领土变更情况,条约继承的情况不尽相同:国家合并时,对任一被合并国有效的条约,对于继承国继续有效,原则上只适用于继承发生时其有效的那部分领土范围;分离或分立的情况下,不论被继承国是否存在,原来对被继承国全部领土有效的条约,对于所有继承国继续有效的条约,仍只对与该部分领土有关的继承国的相应部分有效;领土部分转移的情况,出让国的条约对该部分领土失效而受让国的条约对所涉领土发生效力;殖民地独立而成的新国家的条约继承,原则上自主决定。


  (2)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


  国家财产的继承:被继承的财产应与领土有关联;


  国家档案的继承:除新独立国家外一般协议解决,没有协议将所涉领土有关档案转属继承国


  国家债务的继承:国债指一国对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的财政义务。国家继承的债务包括国家整体所负的债务,也包括以国家的名义承担而事实上仅用于国内某个地方的债务。国家对外国法人或自然人所负之债或国家的地方当局自己承担的对他国所负之债(地方债务),不在国家继承范围之内。恶债原则上不继承。


  甲国和乙国合并成立丙国,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丙国政府应该继承的债务?(2000年试题)


  A.甲国政府向丁国政府所贷款项


  B.甲国政府关于甲国南方省水利项目向丁国政府所贷款项


  C.乙国北方省政府向丁国政府所贷款项


  D.乙国东方公司向丁国政府所贷款项


  AB.本题考查的是国家债务的继承。


  国家债务继承是国家继承的法律效果之一。国际法上,被继承的国家债务特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财政义务。实践中,从国家继承的角度可将债务分成三类:一是国债,指以国家名义负担且用于整个国家的债务;二是地方化债务,指虽由国家名义承担的却用于地方的债务;三是地方化债务,指地方当局以自身名义负担的债务。依国际法理论,可继承国家债务包括国债和地方化债务,对于被继承国基于战争目的而承担的债务或基于对被继承国有害的目的而承担的债务,原则上不应由继承国继受。在本题中A.B项分属国债和地方化债务,丙国政府应予继承;C项属于地方性债务,而D项则是普通的民事债务,丙国政府不继承。


  第三节 国际组织


  1、国际组织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指政府间国际组织,通过政府间协议成立旨在进行国际合作、具有常设机构的国家间联合体。


  2、国际组织的一般制度


  A.成员:正式和非正式


  B.机构:权力和决策机构、招待机构、行政机构


  C.表决制度:全体一致同意、多数国同意、加权表决制、协商一致通过


  二、联合国体系


  1、宗旨


  A.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B.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C.促进国际经济、社会及文化等方面合作D.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


  2、会员国条件:


  A.被接纳的是一个爱好和平的国家


  B.接受宪章规定义务


  C.经安理会推荐


  D.获得大会准许,2/3多数通过,截止目前191个会员国


  主要机关及专门机构


  1.联合国大会:表决实行会员国一国一票制,一般问题的决议采取简单多数通过;重要问题决议采取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根据宪章,大会对于联合国组织内部事务通过的决议对于会员国具有拘束力;对于其他事项属于建议性质。不是立法机关,是审议和建议机关


  2.安全理事会:


  (1)职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如促使争端和平解决,制止侵略行为;其他方面:拟定军备管制方案,实行联合国托管职能,建议或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而采取的强制措施;程序性的相关职能-新会员接纳、秘书长推荐;


  (2)安理会表决采取一理事国一票,程序事项决议的表决采取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实质性事项要求包括


  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大国一致原则。


  关于联合国安理会对于程序性事项的表决制度,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D


  A.如常任理事国中有一国投反对票,决议即不能通过


  B.如常任理事国中有一国投弃权票,决议也不能通过


  C.如常任理事国一致同意,决议即可通过


  D.如非常任理事国一致同意,决议即可通过


  安理会在接纳新会员国或秘书长人选,建议中止会员国权利和开除会员国等问题上,适用实质性表决程序。


  安理会为制止和平的破坏、和平的威胁和侵略行为而作出的决定,及依宪章在其他职能上作出的决定,对于当事国和所有成员国有拘束力。


  安理会职权:A.促使争端和平;B.制止侵略行为;C.制定方案、托管、接纳、秘书长推荐


  3.经济及社会理事会;54个理事国,任期3年,可连任,每年2次常会,会期1月


  4.托管理事会;


  5.国际法院;


  6.秘书处,秘书长由安理会推荐,大会简单多数票通过,任期5年。按照惯例,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国民不得担任秘书长职务。


  联合国的主要机构有( )。


  A.联合国大会


  B.安全理事会


  C.海牙国际法院


  D.托管理事会


  答案:ABCD本题考联合国的主要机构。联合国有六个主要机关,即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其中国际法院设在海牙,其他均在纽约。
  第三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一节 国际责任的构成


  一、国际责任的概念


  国家因违反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国际不当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体是国家。


  二、国际责任的构成


  1.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外空物体对地面造成的损害取无过错责任;


  2.国家不当行为的要件:


  (1)归因于国家


  ●国家机关的行为,如使馆的行为;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和军队


  ●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行为;


  ●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上述可归因于国家行为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人员的行为,一股地也包括它们的越权或不法行为;


  ●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的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一个行为可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其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单独或共同的责任。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对于他们在国外私人身份的不法行为,国家承担相关责任。


  国际不当行为客观要素:


  (1)行为的实施(作为和不作为):主体本身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自愿承担的条约义务,而使他方造成损害的;主体因不能有效地制止和补救,甚至放纵某些人或团体的不当行为,而损害他方利益的;


  (2)行为的结果:指由于国际不当行为而造成的对国际不当行为客体的侵害后果;


  (3)某国际不当行为主体的行为与所发生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其它客观要素:行为的不法性;已用尽当地补救办法(外国人在受侵害后应使用所在国向他实际开放的所有的法律补救程序,如果已用尽当地救济办法而仍未达到规定的结果时,受害外国人的国籍国可诉诸外交保护,从而使得该国的行为成为国际不当行为。);发生在该义务有效时期内。


  3.排除不当性的情况(同意 对抗与自卫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危难或紧急状态)


  一国实行国有化或征用外国企业而给其他国际法主体及其国民带来损害的,并不构成国际不当行为,也不引起国际责任


  国家应对下列哪些行为承担国家责任?( )


  A 国家的政府的行为


  B 政府授权的个人的行为


  C 在政府纵容下的个人所作的行为


  D 政府对于私人行为予以放纵的行为ABCD


  第二节 国际责任的形式


  终止不当行为 恢复原状 赔偿 道歉 保证不再重犯 限制主权


  第三节 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国际刑事责任问题


  国际犯罪


  A.禁止侵略


  B.禁止建立和维持殖民统治


  C.禁止奴隶制、种族灭绝和种族隔离


  D.禁止大规模污染


  国际赔偿责任问题


  现行制度有三种:


  1.国家责任制度,即由国家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责任。如《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规定,发射国对本国或在本国境内发射的空间物体对他国的损害承担责任;


  2.双重责任制度,即国家与营运人共同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赔偿责任。如《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和《核动力船舶经营人公约》规定,国家保证营运人的赔偿责任,并在营运人不足赔偿的情况下,对规定的限额进行赔偿;


3.营运人赔偿。无论营运人是国家或者私企,都由营运人直接承担有限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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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第一节 领土


  一、领土和领土主权


  (一)领土的构成


  领土由领陆、领水、领空及其底土四个部分组成。


  1.领陆


  领陆指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领陆是国家领土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决定着领水、领空、底土的存在。


  2.领水


  领水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两部分。作为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领海与内水的区别就在于国家在领海的主权受到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权的限制。群岛水域是由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海域。其地位不同于内水甚至领海。在该水域,国家虽拥有主权,但实行无害通过制和群岛海道通过制度。


  甲国的一个航海航空爱好者组织“碧海蓝天协会”,准备进行一次小型飞机“蓝天号”和赛艇“碧海号”的海上联合表演,计划涉及我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对此,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我国的相关法律,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2002年试题)


  A.“蓝天号”飞行表演如在我国领海上空进行,必须得到我国的允许


  B.“碧海号”赛艇表演如果在我国领海中进行,必须得到我国的允许


  C.“蓝天号”在前往表演空域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为目的,从而飞过我国的领海上空,则无须得到我国的许可


  D.“碧海号”在前往表演海域的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为目的,从而穿越我国的领海,则无须得到我国的许可


  ABD.本题考查的是无害通过制度。


  解题时应理解无害通过制度是长期国际实践形成的习惯规则,主要适用于外国船舶,而不适用航空器。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规定,无害通过制度是指所有国家,无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享有无须沿海国的许可或事先的通知而连续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只要通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该公约排除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等行为为无害通过。所以,本题中“碧海号”仅以通过为目的前往表演区域的行为是无害通过行为,选项D正确;选项B中“碧海号”表演区域在我国领海内,而赛艇表演是“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因而不是无害通过行为,必须首先得到我国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在我国领海上进行,故B项亦正确;依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内水和领海)上空为我国领空,我国对之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外国民用航空器必须根据其国籍国政府与我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或经中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或接受方可飞入、飞出中国领空,领空没有无害通过制度。因此,既然领海上空是我国领空范围,甲国“蓝天号”在我国领空进行表演,如果该国与我国没有相关的协定,当然要经过我国政府的许可,故A项正确,C项错误。


  3.底土


  底土指领陆下的底土和领水下的水床和底土。


  4.领空


  领空指领陆、领水上方一定高度的空间。


  (二)领土主权


  1.对领土的所有权或领有权,国家对其领土享有拥有、使用和处分的最高权;


  2.国家享有排他性的领土管辖权。


  (三)领土主权的限制,注:不改变主权归属


  1.对领土主权的一般限制: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对沿岸国领土主权的限制;在领土的利用方面对领土主权的限制;外国属人管辖权对领土主权的限制;外交人员及外国国家享有的特权和豁免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2.对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共管,租借,势力范围,国际地役


  (四)河流制度


  内河;界河;多国河流;国际河流;国际运河


  内河完全管辖、界河协议共同管辖、多国河流非沿岸国未经许可不得航行、国际运河一般对所有国家开放


  二、领土的取得方式


  (一)传统国际法的方式


  1.先占:指国家有意识地取得不在其它任何国家主权下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2.时效;


  3.添附:添附是指因自然或人为的作用使一国增加领土。添附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人为的添附。围海造地、建筑堤堰都可使一国领土扩展。二是自然添附。涨滩和三角洲的形成、界河河的改道或干涸、新生岛屿的出现都可能造成领土的增加;


  4.征服:


  5.割让:


  (二)现代国际实践中的新方式


  1.民族自决;


  2.公民投票。


  三、边界和边境制度


  (一)边界:传统习惯线,以山脉的分水岭为界,以河为界,如果河流可以通航,则以主航道中心线为界;如果河流不可通航,则以河流中心线为界。


  (二)边境制度


  1.界标的维护


  双方都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界标被移动、损坏或灭失。若一方发现界标出现上述情况,应尽速通知另一方,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修复或重建。国家有责任对移动、损坏或毁灭界标的行为给予严历惩罚。


  2.界水的利用


  在利用界水的过程中,不得损害邻国的利益,不得使河水污染,不得造成邻国河水泛滥或河水枯竭,不得人为造成河水改道。一般来说,相邻国家船舶均可在界河上自由航行,沿岸国有权在分界线的己方水域捕鱼,但对生物资源的养护负有共同责任。未经许可不得在对方靠岸停泊,一方在界水上建造工程设施,如桥梁、堤坝等需征得对方同意。


  四、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


  1.南极地区


  中国于1983年6月8日我国加入南极条约,1985年成为南极条约协商会议的协商国。


  (1)南极专用于和平目的。在南极区禁止核爆炸和放射性尘埃,禁止建立军事基地,进行军事演习和任何武器试验。但为科学研究或其他和平目的使用军事人员或设施不受限制。


  (2)科学考察自由和合作。南极条约第3条规定,在南极实行科学考察自由并促进为此而进行的国际合作,因此各国应交换科学计划情况,科学人员及考察报告与成果。


  (3)冻结南极领土主权要求。南极条约第4条规定,条约的规定不得解释为缔约任何一方放弃原来所提出的领土要求以及放弃其提出领土主权要求的任何根据。同时,在条约有效期间,一切活动也不得构成主张、支持或否定对南极的领土主权的要求的基础;对南极的领土主权不得提出新的要求或扩大现有要求。维持南极地区水域的公海制度


  (4)保护环境与资源。在南极的任何活动不得对南极的环境和生态系统构成破坏


  (5)建立南极协商会议。


  2.北极地区 北冰洋适用海洋法规定的原则和制度,大部分为公海


  第二节 海洋法


  领海、内海、群岛国的群岛水域、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一、内海及有关制度


  (一)领海基线


  一国领陆或内水与领海的分隔线。


  1.正常基线,也称自然基线,即以落潮时海不退到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低潮线作为测算领海的基线。


  2.直线基线,也称折线基线,指选取海岸和近岸岛屿的最外缘的若干适当基点,用直线连接而成的折线作为基线。


  (二)内海 有完成支配管辖权,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进入


  内海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它包括一国的内陆海、内海湾、内海峡、海港以及其他位于海岸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


  沿岸属于一国的海湾如果天然入口处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则可在两个低潮标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应视为内水,该海湾即属内海湾。如果海湾天然入口处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超过24海里,24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基线以内的水域才是内水,该海湾属非内海湾。


  历史性


  海湾是指海岸属于一国,其湾口宽度虽超过24海里,但历史上一向被承认是沿海国内海的海湾。(两个条件:沿岸国已长期将该海湾作为内海行使主权;其他国家对该项控制的事实已长期明示或默示地承认)


  内海海峡,即处于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峡。


  内海与国家的陆地领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国家对其行使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驶入一国内海,也不得进行捕鱼和其他海洋活动,否则,就构成了对沿岸国领土主权的侵犯。当然,外国非军用船舶可遵照沿海国的法律、规章驶入其开放的内海海域。外国军用船舶要进入内海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必需的手续。对于遇难船舶,各国一般允许进入,但其应严格遵守沿海国的规章、制度。


  (三)港口制度


  1.进出港口 提前一周申请、24小时前报告


  外籍船舶进入我国港口须经事先许可,应在预计抵港1周前,通过我外轮代理机构办理进港批准手续;并要在到港24小时前再作一次到达具体时间、船体吃水情况的报告。


  2.航行停泊


  外籍船舶进出我港口及在港内航行、停泊都必须经我国引航员引航,即强制引航制度。外船抵港后,船上武器、弹药应由港监封存;无线电通讯及信号设备应停止使用,只有在紧急情况下经批准才能使用。港口禁止射击、游泳、钓鱼、鸣放鞭炮及其他危及港口安全和秩序的行为。除因航行安全必须外,不得随意鸣放声号。港内航行和停泊的外船,应悬挂其国旗,并加挂船名呼号和港口规定的有关信号。发生海损海难的情况应及时报告港监。禁止在港内排放油污、废弃物或有害物。


  3.根据国家主权原则,我国对港内外船上一切事件都拥有管辖权。


  刑事管辖方面,通常只有对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或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时沿岸国才予以管辖。民事案件方面,通常不行使管辖权;当案件涉及港口国公民的利益或其他船舶以外的因素,或涉及船舶本身在港口内航行、停留期间的权利义务时,港口国才予以管辖。


  二、领海及毗连区


  (一)领海及领海制度


  领海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外毗邻一国领陆或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一般12海里。


  1.无害通过的含义。无害通过是指在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的情况下,毋须事先通知或征得许可而继续不停地迅速地穿过领海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的航行。在此定义中,通过应是


  (1)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


  (2)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穿过领海;而且这种通过应是继续不停地迅速进行,除公约允许的情况(不可抗力、遇难和救助)外不得停船和下锚。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我国领海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2.非军用船舶的无害通过。为保障本国利益、安全和外国船舶顺利无害通过其领海。


  有下列行为之一即为有害:


  (1)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2)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


  (3)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国防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


  (4)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


  (5)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6)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7)违反沿海国海关卫生财政移民的法律和规章,以及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


发表过任何关于大陆架的法律或声明,也从未在大陆架上进行过任何活动。现乙国在甲国不知晓的情况下,在甲毗连区海底进行科研钻探活动。对此,下列判断哪些是不正确的?(2000年试题)


  A.乙国的行动非法,应立即停止并承担相应责任


  B.根据海洋科研自由原则,乙国行为合法


  C.乙国行为合法,因为甲国从来没有提出大陆架的主张


  D.乙国行为合法,因为甲国从未在大陆架上进行任何活动或有效占领


  BCD.本题考查的是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沿海国即使不行使他国也不得行使,其他国家在大陆架上只有一项权利即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没有科研自由。


  四、群岛水域和国际海峡


  (一)群岛水域及其制度


  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国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内水之外的海域。


  关于群岛水域的通过制度,公约规定:


  1.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通过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


  2.群岛国可指定适当的海道和空中航道,以便外国船舶和飞


  机继续不停地和迅速通过或飞越其群岛水域和邻接的领海。所有外国船舶和飞机均享有这种群岛海道通过权。


  (二)国际航行海峡的通行制度


  过境通行制度、公海自由航行制度、无害通过制度、特别协定制度


  五、公海与国际海底区域


  (一)公海与公海制度


  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水、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下列关于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过境通行制度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过境通行适用于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B.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


  C.船舶和飞机行使过境通行时,应毫不迟延地通过或飞跃海峡


  D.潜水艇在过境通行时必须浮到水面并展示旗帜


  在领海中进行无害通过时,潜水艇须上浮到水面,并展示旗帜,但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进行过境通行时则没有此项义务。


  答案:D


  1.公海的法律制度


  公海自由:(a)航行自由;(b)飞越自由;(c)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d)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e)捕鱼自由;(f)科学研究自由。


  (1)航行制度。任何国家的船舶都可以悬挂其旗帜在公海的中自由通过,其他国家不得加以干涉和阻碍。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必须在一国进行登记并悬挂该国国旗。在公海航行的船舶必须并且只能悬挂一国旗帜,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或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可视为无国籍船舶。此时视同海盗船,其他国家军舰发现可登临检查。


  (2)捕鱼制度。任何国家或其国民都有权在公海上自由捕鱼,而不受其他国家的阻碍。


  (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制度。


  (4)建造人工岛屿及科学研究。


  下列选项哪些是海洋法关于船舶在公海上航行悬挂船旗的规则?(2000年试题)


  A.船舶在航行途中,可以根据需要悬挂不同国家的旗帜


  B.如果船舶在两个国家注册,则应悬挂两个国家的船旗


  C.如果船舶未挂任何船旗,则任何国家的军舰都可以对其行使登临权


  D.为航行方便而在航行中不断变换船旗的船舶,可被视为无国籍船舶


  答案:CD.本题考查的是船舶公海航行悬挂船旗规则


  2.公海上的管辖权


  (1)船旗国管辖。船旗国即船舶的国籍国。船旗国管辖指各国有权对在公海上的具有该国国籍的船舶的管辖。


  (2)普遍性管辖。管辖的对象主要是从事海盗、贩毒、贩奴、非法广播等行为者。


  3.临检权和紧追权


  临检权:首先,被登临的船舶只能是军舰和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以外的船舶。其次,登临检查要有正当理由,被登临的船舶必须涉嫌从事公约所列行为,即:海盗行为;贩奴;非法广播;无国籍;虽悬挂一国旗帜却拒不展示旗帜或拒不展示旗帜而事实上与军舰同一国籍。再次,登临权应由各国军舰、军用飞机或经正式授权的为政府服务的船舶或飞机行使。


  紧追权:沿海国拥有对违反其法规并从该国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向公海行驶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的权利。


  (1)紧追必须从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开始。即须从沿海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开始。而且,紧追只有在外国船舶视听所及的距离内发出停驶信号后,才可开始。


  (2)紧追必须连续不停地进行,不得中断。如果紧追船舶、飞机需要更替时,须在后者到达后才能退出,否则即为中断,中断后再追逐,紧追便不成立。


  (3)紧追的终止情况:


  ①将被追逐船舶逮捕


  ②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


  (4)紧追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明显标志的经授权的


  为政府服务的船舶或飞机进行。


  (二)国际海底区域


  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


  一、 领空及其界限问题


  (一)领空的水平界限


  (二)领空的垂直界限


  二、国际航空法体系


  (一)国际航空的基本制度


  1.领空主权原则


  2.航空器国籍制度


  航空器的国籍采用“登记主义”原则,即航空器的国籍取决于注册,它具有其登记国的国籍,而且它只能在一个国家进行有效登记,若同时在两个国家登记,其国籍便没有效力,从事国际航空飞行的航空器应具有适当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航空器受登记国的法律管辖。


  (二)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


  1929年《华沙公约》规定了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1975年《蒙特利尔公约》进行了修改,目前采取推定过失原则。


  (三)国际民航安全制度


  “反劫机三公约”,即1963《东京公约》、1970《海牙公约》和1971《蒙特利尔公约》。


  制止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国际公约是( )。


  A.东京公约


  B.海牙公约


  C.巴黎公约


  D.蒙特利尔公约


  答案:ABD


  本题考制止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主要的国际公约。这方面最主要的三个公约就是《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东京公约》)、《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公约》)、《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这三个公约我国均已参加)。此外,还有《蒙特利尔议定书》是上面《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1991年,这方面又有一个《蒙特利尔公约》问世,其全称为《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公约》。


  1.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包括;


  (1)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使用暴力或暴力胁迫或其他胁迫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航空器;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中的人实施暴力行为并且足以危及航空器的安全。(2)实施某种行为使得航空器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包括:对使用中的航空器的破坏或损坏、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装置或物质、传送明知是虚假情报。


  2.下列国家拥有管辖权:


  航空器登记国,即罪行是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内发生的;降落地国,即在其国内发生罪行的航空器在该国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该航空器内;承租人主要营业地或永久居所地国,即罪行是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材内发生的;嫌疑人所在国;嫌疑人国籍国或永久居所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罪行后果涉及国,包括受害人国籍国或永久居所国,后果涉及领土国,罪行危及其安全的国家,根据本国法行使管辖权的其他国家。


  3.引渡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劫机是可引渡的罪行,各国没有强制引渡的义务。国家可以依据引渡协议或国内法决定是否予以引渡。不起诉即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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